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称:2021年12月17日16时34分许,被告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6****的小型客车,沿XX省道行驶至XX省道下行5公里176米时,与原告刘某骑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客韩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和韩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12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韩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即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左膝关节损伤:1)、左膝后交叉韧带撕裂2)、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Ⅱ级)3)、左膝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3.右膝关节损伤:1)、右膝后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Ⅱ级)3)、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4.左足舟骨骨折;5.左足距骨前部骨折可能;6.头颅外伤:左额部头皮挫伤;7.腹、腰、双手、双髋、双大腿、双膝、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8轻度贫血;9.低钙血症;10.低白蛋白血症;11.乙肝病毒携带。出院医嘱:1.门诊定期复诊,全休三个月,上一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双膝关节损伤;2.待腰2椎体骨折愈合后可行内固定取出术,根据现在医疗价格,在没有发生感染及其他并发症的情况下,患者行内固定取出费用约12000至15000元;3.住院期间陪护一人等。2022年1月10日,原告刘某入住中山大学XXXX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23日出院,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不适随诊,3个月后右膝功能大致恢复后行左膝关节手术治疗等。因治疗需要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再次入住中山大学XXXX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20日出院,共住院28天。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6个月并避免剧烈运动、加强肌力训练及关节活动训练,术后4周内避免负重、术后3个月内严格佩戴支具,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需加强营养,需1人陪护等。原告因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4059.40元。
2022年9月1日,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结论为:1.被鉴定人刘某因交通事故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左膝关节多发损伤,现遗漏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父亲刘某某,1955年10月6日出生,母亲朱某某,1953年5月31日出生,两人育有包括原告在内的两名子女,原告父母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需其子女抚养。原告育有一女,其已成年。原告事故前在XX服装公司担任出货部主管,月收入为12000元。
粤A6****的小型轿车为被告杨某某所有,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5000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伤医疗费26483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550元、护理费35820元、交通费1980元、误工费123484.93元、残疾赔偿金1251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32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586.23元、其他费用922.68元,共624925.33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扣除的费用135000元,赔偿金额总计489925.33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合理损失共489925.33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各被告如何赔偿?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1日,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元给原告刘某;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06626.11元给原告刘某;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两个十级伤残,共主张489925.3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尹某某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杨某某虽为车主,但不存在过错,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作为粤A6****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穗晖交字第0079号-800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