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交通事故部 > 国晖案例

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国晖助其获赔3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9-15 11:39:12
浏览量:70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贾某某,女,1969年10月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某,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邢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臧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薛某某诉称:2021年11月12日5时13分,被告张某某驾驶京KH****轻型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XX高速进XX方向行驶,行驶至XXX桥北侧,被告张某某由北向南停车,遇薛某某驾驶驾驶的车牌号为京JF****的轻型厢式货车(内乘坐有连某某和原告贾某某)在该处由北向南行驶,薛某某驾驶的车辆的前部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的后部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及薛某某、连某某、原告贾某某、被告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XX大队认定,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贾某某和连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北京市XXXX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21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诊断:1.左髋关节脱位;2.左眼部开放伤口;3.上、下唇开放伤口;4.下颌开放伤口伴异物存留;5.下唇贯通伤;6.外伤性松动;7.上牙龈撕裂伤;8.左膝开放伤口;9.右膝套脱伤;10.右膝部开放伤口;11.右踝部开放伤口;12.脑挫裂伤;13.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14.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1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16.全身多处皮擦伤;17.高血压2级(很高危);18.2型糖尿病;19.左侧颧骨骨折;20.左侧颞骨骨折;21.左侧上颌骨骨折后;22.左侧上颌窦前壁、内壁、后外壁骨折;23.双侧上颌窦积液血;2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5.右髌骨骨折。XX外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11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诊断:1.脑外伤后遗症;2.硬膜下出血术后;3.面部外伤术后;4.左眼眶内固定术后;5.双眼关节内固定术后;6.右膝关节外伤术后;7.高血压2级很高危;8.2型糖尿症。住院期间陪护1人。因治疗需要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入住邯郸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18天;于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1日入在邯郸XX医院住院12天。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4日在西安市XX医院住院4天。于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26日在邯郸市XX医院住院26天。2023年2月7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作出XX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贾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四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0%。2.被鉴定人贾某某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被告张某某受雇于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事故时系职务行为。
       涉事车辆为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定期保险(国内运输)保险,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万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21914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26400元、残疾赔偿金336092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92元、财产损失1084.9元,共计     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21914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26400元、残疾赔偿金336092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92元、财产损失1084.9元,共计664663.35元,以上损失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仍不足的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某、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肇事车辆由周某购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肇事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超赔险,每次事故赔偿500万元,这是对交强险和三者险外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被告邢某某答辩意见:
       一、肇事车辆是答辩人购买的二手车,该车辆和周某无关,只是挂靠在被告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定期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保险条款未约定此保险为补充保险;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财产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不同意赔偿。医疗费不认可赔偿金额。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理赔车辆损失43650元,医疗费不认可自费药。
       二、护理费仅认可有发票的部分。原告有固定收入,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入扣减情况,不认可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认可。交通费不认可。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被告如何赔偿原告?
      【判决结果
       2023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42元、误工费12158元,共计66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医疗费1067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误工费7121元、残疾赔偿金168046元、财产损失250元,共计285198元;
       三、被告邢某某、北京X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鉴定费2175元;
       四、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阿纳。经法院判决支持了医疗费213461.95元、5313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26400元、残疾赔偿金168046元、鉴定费2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42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京晖交字第0041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