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一XX,女,1997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二XX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某某。
2024年3月24日9时53分,被告一XX驾驶号牌为沪ACF1XXX的小型轿车,从上海市莲花南路罗锦路南约125米处的小区驶入道路时,恰逢原告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路过。为避让被告一的车辆,原告紧急刹车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迅速到场调查,经勘查认定,被告一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无责任。
受伤后,原告被立即送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Garden4型,伤情严重需手术治疗。2024年3月27日,原告接受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需长期康复休养。为明确伤残等级及后续赔偿依据,2024年7月,原告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事故造成肢体九级伤残,建议休息期12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经查,肇事车辆沪ACF1XXX登记车主为被告一XX,该车在被告二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然而,事故处理期间,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均因被告二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费用”“降低赔偿标准”等无理要求而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2024年8月,原告委托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41181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610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维修费350元、住院日用品费2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237989.6元,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一承担;2. 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请求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案件处理。律师与原告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细节,逐一核实各项损失凭证。为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律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证及行驶证、保险保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车辆维修票据等关键证据,确保每一项赔偿请求都有扎实依据。
针对被告二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律师提前制定应对策略:一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扣除非医保费用”无法律依据,医保内外费用均属原告必要医疗支出;二是结合上海市赔偿标准,精准计算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确保金额主张合理合法;三是准备充分理由,争取鉴定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得到支持。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二保险公司果然提出多项抗辩:要求扣除医疗费中的伙食费及非医保部分;营养费、护理费仅认可每天40元;不认可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主张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被告一则辩称,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
面对二被告的抗辩,国晖律师从容应对、逐一反驳:首先,医疗费系原告治疗伤情的必要支出,伙食费已在庭审中核实并单独核算,非医保费用扣除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其次,营养费、护理费应参照上海市当地司法实践标准,结合原告九级伤残的严重程度及护理需求,原告主张的标准合理,保险公司提出的过低标准不符合实际;再次,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票据、复诊记录可证明车辆损失及交通费用的真实性,应予支持;最后,鉴定费是原告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律师费是原告维护权益的合理花费,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应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依据充分,得到了法庭的高度认可。
【争议焦点】
1.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2. 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金额如何认定;3. 鉴定费、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二XX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5832.6元(含医疗费41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8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200元、车辆维修费350元、残疾赔偿金1610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00元);二、被告一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律师费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4.92元,由被告一XX负担2361.87元,原告负担73.05元。综上,原告共获赔近23.2万元,各项核心损失均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中,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常见的“降标赔付”抗辩,律师提前预判、精准应对,通过梳理完整证据链、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无理主张,确保原告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核心损失全额获赔。
律师不仅聚焦直接损失的争取,还积极主张鉴定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最终促成法院支持相关诉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从证据梳理、策略制定到庭审抗辩,每一步都严谨专业,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帮助伤者成功拿到合理赔偿,弥补了身体与经济双重损失。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沪晖民字第07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