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河泽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苏某,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某诉称:2024年4月12日,在XX北路进XXX路南约3米,被告郭某某驾驶沪C*****号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4月22日出院,共住院9.5天,出院诊断:1.肱骨上端骨折(左);2.肩袖损伤(左)。期间行左肱骨骨折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4年11月22日,上海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营养、休息、误工期及后续诊疗项目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某交通伤致左肱骨近端骨折,累及大小结节,左肩袖损伤等,行手术治疗,现检见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损伤后休息期180日,营养90日,护理期90日。若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术,须考虑其治疗费用,一般以经治医院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并酌情考虑予以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沪C*****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6700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3492元、残疾赔偿金186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4933.64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损1500元、鉴定费28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307810.47元。
【争议焦点】
1、原告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如何计算?
2、护理费如何计算?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25年3月1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某某231618.73元(其中包含医药费37493.13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医药费18000元,尚需支付213618.73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2025年4月19日前赔偿原告王某某律师费2200元;
三、双方就本起事故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于2025年3月26日前交付本院)。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系调解结案,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调解协议如无违法法律规定,且系双方自愿,自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后,被告保险公司自愿支付231618.73元给被告后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完毕,被告郭某某自愿支付原告王某某律师费2200元。调解书生效后,双方需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如不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沪晖民字第10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