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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遭车祸身亡,国晖律师助家属获赔超63万
发布时间:2026-03-11 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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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3日清晨,被告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塘厦镇某路段与拉手推车横过道路的七旬老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紧急送医,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后因病情过重于2025年1月14日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受害人李某某的丈夫王某某(1944年生)、子女等五位家属在悲痛之余,委托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师梳理发现,李某某住院期间产生高额医疗费,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143233元,但仍有部分费用由家属垫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原告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区营业部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61464.33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如何确定,特别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能否获得全额支持。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导当事人整理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清晰罗列了各项损失的构成及计算依据,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前期已垫付医疗费143233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扣除垫付款后,再向五原告一次性支付486000元赔偿款,该款项于2026年2月23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四、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各方就本次事故的权利义务了结。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原告方实际获得的总赔偿款(垫付款+调解款)高达629233元,远超其诉讼请求金额,高效、充分地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后果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面对复杂的医疗费用清单和众多赔偿项目,律师指导家属逐一核对、整理,确保每一笔损失都有据可查,特别是将前期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与家属自行垫付的费用清晰区分,为后续精确计算赔偿总额奠定了基础。
       律师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广东省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进行了精准核算,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让对方无从辩驳。

       最终,积极促成调解结案。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律师抓住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意愿,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不仅免去了家属漫长的诉讼和执行周期,更使家属在无需承担额外诉讼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远超预期的足额赔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慰藉了逝者亲属。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及时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55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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