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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车祸获赔:国晖律师如何打赢“护理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之争
发布时间:2026-07-22 10: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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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4日8时32分许,蔡某某驾驶粤VG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新光路行驶至练南路口时,提前左转弯逆向行驶,与推行二轮自行车的行人许某某(1936年出生,时年88岁)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蔡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被立即送往普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许某某左侧内踝骨折、左足裂伤,同时患有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泌尿系结石、泌尿道感染、前列腺增生症等基础疾病。住院期间,许某某于2025年4月29日在腰麻下行“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内踝)”,术后转康复医学科进一步行中频脉冲电刺激、超激光、关节功能锻炼等康复治疗。许某某共住院136天,于2025年9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避免负重、休息叁月。

       因许某某年事已高,国晖律师接受许某某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护理费的计算标准——肇事方主张护理费应扣除司机聘请护工陪护的57天,且陪护费金额不合理;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依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无据。

       针对护理费争议,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等证据,证明住院136天期间确需护理的事实。经当庭质证,保险公司及肇事方确认已聘请护工照顾原告57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国晖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司法实践,主张许某某虽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作为88岁高龄老人,因交通事故骨折住院136天并接受手术治疗,身心遭受严重痛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法有据。

      【争议焦点

       护理费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扣除司机已聘请护工57天后如何认定?
       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处理结果

       本案经普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在抵除已垫付的18000元后,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4480元,于2026年3月22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抵除已垫付的18900元后,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70元,于2026年3月22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三、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向任何一方提出权利主张;

       四、原告许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许某某共计获赔54550元(不含保险公司已垫付的36900元及司机已支付的护工费、住院费)。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龄老人交通事故维权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原告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因年事已高、基础疾病多、住院时间长,如何争取每一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双人护理依法无据”“57天为肇事司机聘请护工照顾,应作为扣除项”。国晖律师通过完整提交住院病历、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等136天的住院材料,证实了原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客观事实。对于司机已聘请护工57天的事实,国晖律师当庭质证指出,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护理费发票打印件,未提供聘请护工的合同,无法证明390元/天的护工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质证意见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并无伤残,诉请精神损失费依法无据”。国晖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许某某作为88岁高龄老人,因交通事故骨折住院136天、接受手术治疗,虽未定残但其身心痛苦程度不亚于伤残案件,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家属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国晖律师综合评估后选择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促成调解。调解既避免了因伤残鉴定、过错认定等复杂程序带来的时间拖延,也让原告在3个月内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相比判决后可能的执行周期,调解无疑实现了“权益落袋”的最大化。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交通事故中,即使未达到伤残等级,只要伤情严重、住院时间长、对受害人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仍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关键证据包括: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在调解或诉讼中积极主张此项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揭晖交字第002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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