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日12时12分许,在北京市丰台区纪通东路北口至南口段北京博仁医院北侧小路西口,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YXXXX的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左转行驶时,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接触部位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前往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丰台区中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腕舟骨骨折、右腕关节广泛骨髓水肿、右腕舟月韧带损伤、右腕三角纤维软骨盘损伤、右腕关节腔积液、气滞血瘀证、瘀阻经络证”等多处损伤,多次门诊复查。经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1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杨某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岳某某所驾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杨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锁定本案核心工作重点:一是确保各项赔偿项目证据充分、计算准确;二是在诉讼中争取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避免冗长的诉讼周期,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全部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逐一核算,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鉴定误工期180日)?
护理费按60日计算是否合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前赔偿原告杨某调解款共计71000元;
二、被告岳玮洁于2026年5月31日前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2100元;
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岳玮洁负担,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给杨某。
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杨某共计获赔73100元(含鉴定费及诉讼费),在诉讼启动后不到四个月内即达成调解,款项即将全部到位。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责任明确、伤情清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调解结案的价值在于:在侵权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律师的有效代理和积极沟通,在诉讼阶段以调解方式实现快速获赔,避免了判决后可能的上诉和执行周期。
杨某先后在五家医院就诊,涉及多次门诊复查,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繁多。国晖律师逐一整理、分类、核对,确保每一笔医疗费都有对应票据和病历佐证,避免保险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拒赔或核减。同时,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书,为后续调解谈判提供了客观依据。
杨某作为某公司客户经理,其误工损失的计算需要结合其收入水平及鉴定意见确定的180天误工期。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供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准确核算了误工费49887.19元。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60日、每日200元的标准主张12000元,营养费按30日、每日50元主张1500元,均符合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惯例。此外,还成功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中,能够主张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律师在论证“伤情严重、痛苦较大”方面的专业能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京晖交字第0193号,合同结案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