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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攻略:伤残受害人庭外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8-08-10 1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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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选择庭外和解的,应当注意委托律师协助,律师的介入会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
      案件简介
       受害人:李某,男,1974年4月2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2016年12月8日05时许,王某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区滨河大道由西往东路段行驶至新洲三街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李某假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成为发生碰撞后,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写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留护1人,1年后视情况可考虑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人民币1万元左右。在李某住院期间,肇事司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28123.14元。
       2017年3月1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李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李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13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损失赔偿按责任比例确认为(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为人民币75270.8元(不含已发生医药费28123.14元)。
       二、李某应配合王某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李某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况由李某自行负责。
       三、王某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之后,李某与王某、平安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此后李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王某、平安保险、驾驶员提出追加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四、该协议一式参份,王某执壹份、李某执壹份,保险公司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国晖点评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式有3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以及诉讼。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但例外情况是调解有专业律师协助的,受害人也可以考虑。
       专业律师介入调解,一方面可以防止肇事方在调解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为受害人把握诉讼时效,保障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李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考虑其实际情况(无法实现“农转城”等),出于对受害人利益的考虑,国晖律师为受害人选择了选择庭外和解的处理方式,避免进入司法程序,省时省力。最后,从受害人李某实际调解赔偿额来看,受害人李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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