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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诉讼索赔了170548.31元…
发布时间:2018-08-16 10: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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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司某,男,1988年11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林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16日13时10分许,被告一林某驾驶粤L XXXXX号在南湾南岭村荔枝花园路段掉头时,车头与由司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司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司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3天。出院医嘱写明:建议全休100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定期复查。
       2017年2月13日,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司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司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0392.4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7370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司某直接赔付人民币170548.31元;
       二、驳回原告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司某因车祸事故致10级伤残,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170548.31元。与受害人司某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180392.49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可见,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正确的索赔姿势为:索赔前,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选择利于自身利益的索赔方案,而非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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