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大公村X组。
被告徐某,女,1976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吴小街村XX路XX号。
原告诉称,原告系宝安区西乡街道XX花园XX栋XX号房业主,原告自1999年购得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被告于2016年入住该花园XX栋XX号房,系XX号房业主。原告主张其自入住时便一直使用该一楼楼梯间,被告于2017年8月26日故意毁坏该楼梯间。因双方对一楼楼梯间的归属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涉诉楼梯间是XX栋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
2、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涉诉楼梯间原状;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小区所有的一楼业主购房时都包括一楼的楼梯间,该一楼楼梯间应归被告所有。
【争议焦点】
涉诉楼梯间是否归被告所有?
【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2017)粤0306民初2380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涉诉楼梯间归XX 栋业主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涉诉楼梯间恢复原状。
【案例评析】
本案初定为相邻关系纠纷,后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被告主张涉诉楼梯间归其所有,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确认其入住XX栋XX房后将楼梯间的门封起来,该行为损害了XX栋其他业主的权益,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楼梯间归XX栋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原告请求被告将楼梯间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32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