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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按月支付设备代付款,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9-04-19 10: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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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詹某。
       被告一侯某,男,1965年2月27日生,户籍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二深圳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戴某。
       第三人青岛xx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法定代表人:焦某。
       第三人青岛xx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法定代表人:焦某。
       原告诉称:原告代被告一、二与第三人青岛xx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签订《xx系统开发试制合同》,代两被告向青岛xx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订购热解汽化炉及锅炉、辅机等一套等设备,为此原告共计付款83.5万元。后被告一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承担该笔债务:“该款项由侯某负责偿还,还款时间确定为2016年8月30日前,分别确定为7月30日前和8月30日前分两期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代付设备款83.5万元及利息暂计1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8月31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止,实际计至代付款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未向原告支付设备代付款?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深圳市xx环保有限公司和被告侯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备代付款人民币835000元;
       二、被告侯某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00元,应在2019年5月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435000元;
       三、被告侯某应在2019年5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环保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代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至代付款付清之日止);
       四、如果被告侯某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代付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万元,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代两被告支付了设备款,被告一因此出具了《还款计划》,可认定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代付设备款,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代付设备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最后,双方在受诉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也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12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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