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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出庭,国晖介入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2-03-10 15: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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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XX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XX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签订有《沙井XX二楼早教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费用总计40万元人民币。该施工合同有双方加盖公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工程施工,但被告一直无故拖延不付工程款。
       2019年1月3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付款承诺》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余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人民币,承诺在2019年4月10日前付200000元,在2019年6月30日付款200000元。落款有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并由被告公司股东黄平签字确认,可证明该《付款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直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履行《付款承诺》,未支付给原告任何款项。由于被告无故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据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共计16655.34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 416655.34元人民币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工程费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XX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0000 元及利息(以200000 为基数,在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200000为基数。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00000 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XX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委托国晖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国晖律师积极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并协助原告参与诉讼。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视为是对原告的证据以及主张的认可,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相关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12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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