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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代理辨是非,国晖律师成功驳回重复诉讼
发布时间:2026-03-15 1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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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某(男,1970年出生)因与被上诉人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男,1965出生)及原审第三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建设工程劳务费11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系原审第三人就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其与原审第三人存在内部承包关系。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已履行完毕,相关工程款结算事宜也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工程款差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二审上诉事宜。

       【争议焦点

        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上诉人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主张劳务费;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返还工程款差额。

       【处理结果】本案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律师团队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其主张的劳务费争议已在之前的生效判决中处理完毕,且上诉人作为原审第三人的员工,其行为系履行职务,无权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

        庭审过程中,律师紧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中晖民字第0197号-165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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