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XX环保工程设计公司作为分包方,于2020年与XX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工程合同》,承接了广东省内某机场相关维修设施的污水处理站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及包设备等,合同暂定价为160万元。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包括按已完工程量8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付至90%,结算完成后付至95%,质保期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退还剩余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XX环保工程设计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2022年2月,双方工作人员完成结算确认,扣除相关罚款后,XX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726869.77元。XX环保工程设计公司也按约定于2021年及2024年分批次向对方开具了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完成了发票的有效送达。但XX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250000元工程款,剩余476869.77元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严重损害了XX环保工程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XX环保工程设计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476869.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涉质保期相关扣款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712.96元;二、若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减免的工程款60156.8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130.88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精准掌握案涉工程的合同约定、结算情况、发票开具及送达等关键事实,固定了工程结算单、发票、物流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了被告的欠款事实及违约责任。庭审过程中,律师紧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清晰阐述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质保期相关扣款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质证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调解方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诉讼思路和严谨的举证质证,有效推动案件达成调解,既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又高效解决了纠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穗晖民字第046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