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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发布时间:2018-10-09 1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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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南园枫叶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王某,男,农村户口。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入职到原告处担任华东区域经理,试用期为3个月,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000元,包括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入职后原告一直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被告基本工资,但被告根本无法胜任工作岗位,每月均没有完成绩效考核,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山区仲裁委于2018年6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
       一、原告向被告支付被告2017年8月3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032元;
       二、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16574元,2018年2月1日至9日的工资3857元。
       原告认为南山区仲裁委的裁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工资差额。
       开庭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南山区法院裁定撤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评析
       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权利,无论是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双方都有这种权利。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好处是,减少了诉讼的麻烦,解决纠纷的时间短。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解也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另外如果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则是调解,调解达成后法院会制作调解文书送给对方,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送达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27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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