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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的工资!
发布时间:2019-04-17 11:39:08
浏览量:922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万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安民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xx社区xx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入职时填入职表并未签书面合同。申请人的业务岗位为业务副总,入职表约定申请人底薪为4500元/月,提成为2%,申请人上下班不需要打卡考勤。被申请人恶意拖欠申请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33750元,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250元,。
       由于被申请人恶意拖欠工资,导致申请人被迫离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3375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25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工资?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3750元;
       二、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厂牌、人事资料、报价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拖欠工资通知函及EMS快递单等证据,其中被申请人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以及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从而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3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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