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倪某某,男,1976年11月11日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诉称: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案号为深劳人仲案[2018]4744号。在贵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期间,申请人已通过社会保险报销了32716元的费用。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前往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613.2元。现特向贵委提出申请:
1、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577.95元;2、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0157. 19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51.21 元;4、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93. 03元;5、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支付交通费1000元;7、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8月24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38300元至申请人原工资卡银行账户;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提交了工伤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明细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55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