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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与用人单位在仲裁委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9-07-22 17:12:14
浏览量:63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女,1982年04月08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五德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xx时装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xx路xx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是购员工种。2018年8月18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18年12且24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深劳鉴首字[20161第1114664号鉴定结论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1月 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力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上述请求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9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63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3383.65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84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同意于2019年2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垫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5000元;
      2、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垫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3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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