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女,1972年05月07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曲界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环球(深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村xx区xx栋。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的是促销工种,双方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一直以现金方式结算工资。公司突然撤柜导致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被迫离职,现请求仲裁委:1、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549.9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350元;3、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申请的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12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5549.9元(户名:陈某某;账号: 6217 5820 0001 xxxx xxx;开户行:中国银行);
2、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24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