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9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xx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5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天安店厨师(凉菜主管)一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努力工作,但截至2018年8月20日,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公积金和发放高温津贴,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公积金和发放高温津贴。被申请人反而在2018年8月20日,强行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称会在申请人离职后1个月内向申请人发放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保、公积金和发放高温补贴等,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兑现其承诺。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06月02日至2018年08月2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70. 97元。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05月01日至2018年08月2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 34元。3、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06月01日至2018年08月2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1146. 6元。4、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20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本案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强制解约的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保、公积金和发放高温补贴等,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深圳市xx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文件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22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