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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陈某提起仲裁以维权,最终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07 16:00:35
浏览量:1191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女,1993年X月X日出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XX号X栋。
       被申请人深圳市XX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XX路XX商务中心。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游戏UI设计师,入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底,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的劳动报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6日到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66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工资7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年假(按5天算)工资3219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6873号仲裁调解书,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9月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
       2、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陈某在入职之后一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的工资。在陈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后,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人民币20000元。该争议最终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65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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