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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确认
发布时间:2019-08-21 10:23:11
浏览量:1362
       【案  由】劳务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男, 1998 年2月20日出生,居住地:甘肃省庄浪县阳川乡孙王村X社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XX路X号。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6月份至8月份的工资总额为12253元,故申请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为4084元,每天的平均工资为188元。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直接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8月31日的双倍工资。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9108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属兼职,故未填写入职申请表,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调查后,作出深盐劳人仲案[2018]2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695.3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纠纷。孙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仲裁委在仲裁裁定书里确认了孙某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向孙某支付双倍工资。在收到仲裁裁定书后,用人单位表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仲裁决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21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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