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驳回申请
发布时间:2019-08-23 15:51:18
浏览量:800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XX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居住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X栋X楼。
      被申请人覃某,男,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秒皇乡大梭村民委XX村XX号。
      2018年7月3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81390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9325元(包含2018年4月份工资差额1160元)。但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结清了4月份工资,不存在再发4月份工资差额的情形。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8]390号仲裁裁决书对被申请人出勤天数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8]390号仲裁裁决第一项。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
     争议焦点
      该裁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能否撤销该裁决?
     处理结果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仲裁委员会未采信兴宝隆公司提交的考勤明细表及工资条,并认定兴宝隆公司尚欠2018年4月工资1160元,上述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因此,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特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18]390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几种情形,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809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