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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索要各项费用7万余元,国晖代理后单位支付3万
发布时间:2019-11-04 11:25:53
浏览量:1312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唐某,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沙溪乡木寨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XX商务中心。
       原告诉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场景原画设计师,入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底,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的劳动报酬。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10日到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133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工资1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年假(按5天算)工资6437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合计: 76771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6872号仲裁调解书,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同意2018年9月3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
       2、被申请人在2018年9月3日前未支付前述款项的,则每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支付申请人违约金。
       3、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原就职于被申请人处,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各类费用共计7万余元,被申请人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与申请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3万元。该争议最终得到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5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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