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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因工受伤造成5级伤残,需要赔偿多少金额?
发布时间:2019-11-11 14: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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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女,1969年5月14日生,户籍地:陕西省西乡县杨河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号xx栋。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诉称: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掌,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掌多发粉碎性骨折,组织缺损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情稳定,于2018年5月8日出院,住院50天,出院医嘱注明住院及休息期间陪护一人。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再次入院,并于2018年7月30日出院,住院6天。
       2018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为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20日认定申请人李某某此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8年11月19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因本次工伤事故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需配置辅助器具:腕部假肢(机械手)。
       申请人因此次事故受伤严重,生活、精神、工作都受到沉重打击。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如上请求,请依法裁决: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784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40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880元;

      4、安装辅助器具费68600元;

      5.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6928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
      7、护理费17400元;
      8、交通费2000元;
      9、营养费3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支行,户名:李某某,账号: 621226400005033xxxx) 分八期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安装辅助器具费、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60000 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被申请人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每期于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45000元。若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申请人。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未支付的所有剩余调解款。
       三、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其它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因工受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安装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为证。国晖律师为被申请人少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09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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