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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不能走工伤程序,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赔
发布时间:2020-08-03 1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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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人身损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范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被告一:广州市XX燃具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岑某,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二:广州市XX燃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三:唐某,男,汉族,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12日,原告在从事被告一安排的工作时,不料发生意外,从离地面高约四米处坠落致伤头部,头部先着地。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诊疗,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43天,医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原告因本次事故就诊产生医疗费309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450元,误工费16553.4元、交通费1620元、其他合理费用15840元。
       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21日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原告范某因从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现遗留脑软化灶形成,伴有头晕、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评定为十级伤残;致左侧第4-11肋骨、右侧第8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630元,产生残疾赔偿金为1009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5775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97725元,主张197725元。原告认为,被告三系原告的雇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总公司,所以应由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就相关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合理费用共合计人民币197725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唐某须于2020年3月25日向原告范某支付全部涉案赔偿款3.5万元以及被告唐某另欠原告范某的全部工程款5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唐某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上述款项如期足额付清后,原告范某与被告唐某之间再无其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
       二、本案受理费544.31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人身损害纠纷。原告在在从事被告一安排的工作时,从离地面高约四米处坠落致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赔。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支付应付的赔偿款及所欠的赔偿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391-l19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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