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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最终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20-08-27 18: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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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称,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为雕刻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工资为6500元/月。入职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缴交社保,但被申请人均无故拒绝,其仅是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19年06月,申请人与其他同事再次与被申请人商讨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事宜,仍未果,被申请人表示若申请人不愿意干则可以离开。无奈,申请人于2019年06月被迫离职。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和被申请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电请人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06月1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39000元(6500元/月×6月)。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5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以上1至3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05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762.3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584.0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入职后,多次要求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屡次拒绝,并表示不愿意干可以走人。于是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34762.35元给申请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MS006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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