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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拒不支付劳务费,原告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20-11-11 10:57:44
浏览量:697
      【案   由】劳务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戴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被告一: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二:周某,女,蒙古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诉称,被告一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文化活动策划、广告业务、演出经纪等。2019年10月9日,因欢乐谷万圣节玛雅水公园举办舞蹈活动需要表演人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找到原告,双方沟通一致后确认原告为欢乐谷万圣节玛雅水公园在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提供舞蹈表演,表演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812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表演定金人民币2000 元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在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在欢乐谷万圣节玛雅水公园进行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在2019年11月17日结束后,原告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然两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0年3月6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一确认尚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5500元,并承诺在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所有劳务费。但截至2020年3月31日,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1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截止目前,剩余劳务费20400元两被告一直拒绝支付。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人民币20400元;
       2、请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3、请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戴某、被告周某、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5月6日,被告周某、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戴某劳务报酬人民币20400元,原告戴某因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二、原告戴某同意被告周某、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十一期支付,上述劳务报酬人民币20400元以及一半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合计22400元,即被告周某、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3月止,每月28日前向原告戴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2021年4月28日前向原告戴某支付人民币2400元;
       三、如被告周某、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按时足额向原告戴某还款,原告戴某有权就未还的劳务报酬、未还的全额律师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劳务报酬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纠纷。原告基于劳务合同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拒绝支付全部劳务款,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只能依据双方约定解决该争议。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愿意分期支付全部劳务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49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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