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申请人离职后,国晖助其索回单位欠付的工资以及加班费
发布时间:2020-11-19 14:15:04
浏览量:841
      【案   由】劳务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潘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被申请人:XX(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诉称,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处的结构工程师一职,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申请人系按照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确定工作时间的,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12000元。然,签订完毕上述《劳动合同》后,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要求下,又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更改为每周6天。
       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认真、积极、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但被申请人却未按约定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甚不及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19年7月25日,申请人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于2019年8月4日正式离职。申请人协助办理完毕各项交接事宜后,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申请人相应款项。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应付工资差额1152.45元(12000/21.75*(21. 75+2)-11951=1152.45);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周末加班双倍工资共计11034.48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以上合计20186.93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工资及加班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9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人民币15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二、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其它请求,申请人不得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劳动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纠纷。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以及加班费等拒不支付。申请人因此提起仲裁。国晖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指导其收集提供证据,确定各项仲裁请求后,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交立案。开庭前单位表示想要调解,根据申请人的意愿,达成调解数额为15500元。最终,仲裁委的组织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单位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115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