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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索要11万余元,国晖助单位达成调解支付4万元结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15: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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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住址:陕西省紫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正后税前月工资为10000元/月,后来涨薪为12000 元/月,2018年7月涨薪为15000元/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应发工资12098.54元/月,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离职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
       请求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8394.16元。计算方式: 12098.54元/月X4个月=48394.16元。
       请求2:申请人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按时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工资67586.21元,被申请人应予支付。计算方式:15000元/月X4个月+15000元/月+21.75天/月X11天=67586.21元。
       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8394. 16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正常上班期间工资67586.21元。
       上述金额合计115980.37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多少钱?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同意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合计人民币40000元;
       2、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作为员工在被申请人处入职,后由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被迫离职。申请人据此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付的工资,共计11万余元。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介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万元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57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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