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文兴县莲花镇。
被告:广西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住所: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称,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入职被告处,在被告中标的坪盐通道X标XX隧道(盐田段)从事掘进工一职。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保底9000元(31个班),超出31个班的按180元/班计算,工资部分通过银行转账、部分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原告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有职业病可能。为了确诊,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去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被告均不予理睬,导致原告无法申请职业病鉴定,原告迫于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3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6元;
三、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 12356元。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白某与被告广西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西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某支付律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原告在被告处入职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8276元。国晖律师接到被告的委托应诉,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答辩,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相关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MS010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