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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代缴产纠纷,国晖助当事人巧维权
发布时间:2022-01-12 10:41:20
浏览量:852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汉族。
       原告诉称,2016年8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被告帮原告代缴社保,原告每月支付代缴的社保费用1100 元。从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原告每个月向被告支付代缴的社保费1100元,共19个月,20900元。2018年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代缴社保,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已支付的代缴社保费用,被告回复要三个月的缓冲时间,可最后被告仅返还12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19700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帮原告代缴社保,事后也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返还上述费用,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一直催被告返还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依旧拖欠原告代缴社保款项19700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返还代缴的社保费用19700元及利息2181.84元(按起诉时的LPR为利率,以19700元基数计算,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人民币21881.84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返还代缴的社保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2016年8月原被告达成合意,由被告帮原告代缴社保,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代缴的社保费用1100元。原告于2018年2月发现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代缴社保,遂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已支付的共计19个月的代缴社保费用20900元。被告在三个月缓冲期满后仅返还1200元,仍拖欠原告19700元。
       国晖受原告委托,处理本案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遂积极和被告取得联系,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LHMS006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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