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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成功代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1-12-09 18: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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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四川老乡,被告的妻子是原告同村人,被告承包了深圳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雇佣原告拆除室内装修设施(主要包括打地板、铲白灰、拆吊顶等),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截止到2020年9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24500元劳务费未支付,经过原告催要,被告当天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2000元劳务费,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仍拖欠22500元的结算单。2020年11月4日,装修公司用被告的承包工程押金代被告支付了8900元给原告,至此被告尚拖欠原告13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600元及利息(以1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总计金额136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多少劳务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600 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3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雇佣原告拆除室内装修设施(主要包括打地板、铲白灰、拆吊顶等),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直至诉前,被告尚拖欠原告13600元拒不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根据《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600 元及其利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332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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