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及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申请人老实本分、勤恳工作,未曾有违规违纪行为。2019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突然以公司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岗位为由,提出要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018.9.29—2019.8.12)的二倍工资差额73033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 79033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聘用或者雇佣关系,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职员,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自2017年开办以来没有正常营业,包括银行的开办信息及财务都没有正常的开展,被申请人从没有给申请人发放过工资及福利,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借给了胡某使用,是胡某借用于某的支付宝和银行卡向申请人转账,与被申请人无关。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基于此要求被申请人支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律师代理费。
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参与仲裁,协助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向仲裁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基于此提出的仲裁申请无法可依, 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28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