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某某,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XXX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被申请人二:XXX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二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某。
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二处,从事运营经理工作,因申请人三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勤恳踏实兢兢业业,于是2018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一、二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2018年9月开始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的工资由15000元上调至18000元。此后申请人更加努力的工作,直到2021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一以莫须有的所谓的工作态度差、不配合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以及删除公司商业机密文件等虚假事实,一纸解聘书将申请人违法解雇。在违法解雇申请人前,被申请人一通过一系列不正当的操作方式,致使申请人下面的项目经理及助理、项目会计等多人被迫离职。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9842元;
2.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奖金收入111093元;
3.请求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一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其认为:
一、被申请人一就其主张2021年度处于亏损并提交2021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予以证明,但该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承办的项目存在亏损,且被申请人一直未向本委提交申请人所承办项目毛利润额的情况,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一支付项目绩效奖金111093元,本委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一提交的《录音(文字记录)》、《资料删除记录》仅为文字记录及截图,未出示原始载体,亦未经法定机构公证或固化,真实性存疑,申请人对此亦不予认可,则本委对《录音(文字记录)》及《资料删除记录》不予采纳。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采纳。
三、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未超法律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4923.13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项目绩效奖金111093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在工作岗位上勤恳踏实兢兢业业,被申请人一以莫须有的虚假事实申请人违法解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代理该案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交流,充分准备立案材料,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项目绩效金以及律师费,共计331016.13元,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本案顺利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28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