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尹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酒水销售职务,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底薪2200元加考勤奖1560元、销售提成。申请人入职后主要是和黄某某进行工作对接、交流,并接受其工作安排。每月工资也是由其微信结算发放。202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公司人事连某某以申请人侵占公司财务为由微信通知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并未占有公司任何财产,被申请人恶意诬陷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419.4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11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91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
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573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11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419.43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入职后,单位一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又以侵占公司财务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向国晖律师求助,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委托人收集和准备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其他法律后果。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要支付工资差额、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律师费给申请人,共计145259.43元,委托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79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