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李某入职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李某的职位为董事长助理,隶属部门为董事办,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2023年6月的基本工资为6000元。
申请人入职后,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动,但被申请人既未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足额工资。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2023年2月的工资,而未支付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29日的工资合计19694元。其中,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31日的工资系4694元、2023年4月的工资系4800元、2023年5月的工资系4800元、2023年6月的工资系5400元。
因被申请人拒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及时、足额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29日工资168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足额工资?
【处理结果】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800元;
二、对申请人李某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争议。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口头提出离职之后才委托国晖律师,故仲裁委员仅支持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NHMS024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