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女,哈尼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电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6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在深圳。签订合同后,申请人正式上班。2023年8月19日晚上19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生产车间工作时,被机器打伤左手手背。事发后,罗某在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住院期间由申请人丈夫对其进行护理。
此后,经被申请人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0月11日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0日评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52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5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多少钱?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5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36452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伍拾贰元整),户名:罗某,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沙井支行,账号:6217*****。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向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住院期间护理费。
本案中,委托当事人受工伤后,深圳市XX电机有限公司未依法向委托当事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故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深圳市XX电机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52元、护理费1500元及律师费4000元,双方经调解结案,深圳市XX电机有限公司已一次性向委托当事人支付调解款36452元。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3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