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劳动报酬、赔偿金、年休假争议
【案情简介】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肖某某的委托,就其与被申请人广州 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专业仲裁代理服务,成功为肖某某维护了合法劳动权益。
肖某某于 2023 年 8 月与 XX 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6 年 8 月,约定岗位为前端开发工程师,基本工资每月 14000 元,岗位说明书明确了其工作内容及需遵守《员工手册》等义务。XX 科技公司自 2024 年 1 月起为肖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至 2025 年 2 月。期间,肖某某存在部分月份迟到情况,其上级曾通过企业微信就 “bug 日清” 问题与肖某某沟通,但未作出正式处罚。2025 年 2 月,XX 科技公司向肖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未按要求完成 bug 日清、经沟通后无明显改进,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肖某某认为 XX 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且未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遂于 2025 年 3 月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XX 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2000 元、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2 月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9011.49 元及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 3331 元。为确保仲裁请求得到有力支持,肖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仲裁程序。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是否需补足休息日加班费差额及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处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律师仔细研读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点。仲裁过程中,律师针对 XX 科技公司的解除理由展开重点辩驳,指出其解除行为存在程序与实体双重瑕疵;同时就加班费、年休假工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情况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裁决:
XX 科技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2000 元、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间剩余 20.7 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1665.52 元;驳回肖某某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肖某某已顺利领取全部款项。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胜诉,充分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与精准的案件突破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始终以证据为核心,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材料,敏锐发现 XX 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违法点 —— 未对肖某某作出任何形式的严重警告处分,且解除通知书未提及迟到事由,与《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程序不符,为主张违法解除提供了坚实依据。
同时,律师针对不同仲裁请求制定差异化代理策略:对于加班费,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应支付金额及差额,清晰阐述被申请人支付不足的事实;对于年休假工资,客观分析证据效力,明确申请人主张缺乏充分依据,展现了理性务实的代理思路。整个过程中,律师精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逻辑严密地向仲裁委呈现代理意见,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专业律师的严谨与负责,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企业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企业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穗晖民字第012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