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与被申请人XX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申请人主张其于2018年3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仓库材料员,从事仓库材料分发工作,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首次为期五年,2023年3月6日续签为期十年),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720元加加班费及补贴,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0月10日“未请假不上班”(违反《员工守则》第七章2.12条)、2024年10月14日“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员工守则》第七章2.11条)为由,依据《员工守则》第七章3.1条“一年内累计记过两次可解雇”的规定,出具《解雇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1.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800元;2. 裁决被申请人补偿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未缴纳公积金16038元;3. 确认双方2018年3月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关键证据,针对申请人的主张逐一准备抗辩理由,为后续仲裁程序奠定基础。
【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 申请人主张的公积金补偿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3. 双方2018年3月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800元的仲裁请求;
3. 以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人要求补偿16038元公积金的仲裁请求。
最终,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及公积金补偿义务,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专业能力与细致的办案态度,核心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精准锁定证据链,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律师针对申请人质疑《员工守则》无效的主张,提交《新员工入厂培训记录》(申请人签名确认接收《员工守则》),证明规章制度已有效公示;针对两次记过事实,提供考勤记录表、奖惩申请书、处罚决定书及光盘视频(记录申请人上班睡觉画面),佐证违纪行为真实性;针对解除程序合法性,出示工会回复函,证明已履行“事先通知工会”义务,从依据、事实、程序三方面夯实合法解除的基础。
二是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争议边界。律师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提出“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抗辩观点,被仲裁委采纳,成功驳回申请人的公积金补偿请求。三是高效回应争议焦点,化解对方主张。针对申请人“按惯例请假”“记过条款不合理”等理由,律师通过对比公司请假流程规定、举证考勤记录无请假审批痕迹,以及论证《员工守则》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逐一反驳对方主张,最终助力企业胜诉,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维护了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明确公积金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3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