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国晖律师仲裁维权,确认劳动关系助劳动者获赔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6-06-21 17:24:14
浏览量:27

      【案    由】 劳动争议仲裁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王某因劳动争议,向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广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发放提成。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6日,其通过被申请人员工方AA微信应聘,沟通后约定派往普宁分教点工作,试用期一个月,薪资4500元,转正后底薪6000元/月加提成,另有餐补。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入职普宁市XX学校担任美术教师,但未签订合同。入职后工资由方AA及张BB个人微信发放。2026年1月11日,因申请人催要提成,方AA无理解除劳动关系并让申请人离职;1月13日,申请人被移出工作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欠付提成。

       被申请人书面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AA非公司员工,其行为系个人劳务合作;申请人工资由个人支付,公司未管理;解除行为系方AA个人终止合作,非公司行为,故无需支付赔偿金及提成。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仲裁阶段代理人。承办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围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群记录及视频资料,构建了完整证据链,证明方AA系代表被申请人招聘,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实际参与管理,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缺席。国晖律师当庭出示核心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方AA招聘时提及“广州总部签合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YY教师群”中发布考勤制度、安排工作、接收汇报,并以“老板”身份管理全体教师,申请人与方伟彬有直接微信沟通提成事宜;工资虽由个人代发,但不改变劳动关系本质。综合证明被申请人实际用工管理,劳动关系成立,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赔偿金;3. 提成工资请求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XXX号)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2023年9月22日至2026年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30398.3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未发放提成)。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典型体现了用人单位通过“隐蔽用工”否认劳动关系时,律师如何以证据链破解的办案思路。用人单位常以“个人代发工资”“未签合同”“第三方管理”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但国晖律师精准抓住核心:劳动关系的实质是管理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承办律师通过三组证据构建完整闭环——一是招聘环节,方AA以被申请人名义承诺“与广州总部签合同”,证明其代表公司招聘;二是管理环节,法定代表人在工作群发布考勤制度、直接安排教学任务、接收工作汇报,证明申请人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三是业务环节,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教学点授课,其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即便工资由个人代发,也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仲裁庭全部采纳代理意见,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赔偿金,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揭晖民字第0074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