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赔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张某某(申请人)经熟人介绍,开始为即将成立的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供劳动。2025年12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张某某:“2025年12月9号,第一天工作日!双方初步确认月底薪12K。”并就提成方案进行了详细约定。张某某随即投入工作,包括处理公司筹备、装修等事务,并按照公司要求通过钉钉系统打卡上班。
2025年12月16日,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然而,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6年1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通过微信通知张某某:“XX,对不住了,公司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感觉继续做下去也很难,也不耽误您了……”同日,公司向张某某出具《员工离职协议书》,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某在该协议上手写注明:“1月15日甲方突然告知我被辞退,甲方承诺1月15日结清工资。”随后,公司将其踢出所有工作群,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1. 支付2026年1月9日至1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8.62元;2.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3. 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其一,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才成立,此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某某实际入职时间为2025年12月21日;其二,张某某在职期间存在违规上架商品、破坏价格体系、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报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其三,《员工离职协议书》已约定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张某某已签字确认,不应再主张赔偿金。
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庭审中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并结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为张某某争取了有利的裁决结果。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如何认定(是否包含公司注册成立前的期间)?
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员工离职协议书》中的“无争议”条款是否排除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权利?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6】xxxx号终局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065.4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起算点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离职协议中“无争议”条款的效力等问题。
被申请人主张公司注册成立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国晖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登记设立前为筹备公司而招用劳动者,公司成立后应将该期间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被申请人自己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也显示张某某自2025年12月9日起即持续“上班”,与其辩解自相矛盾。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观点,认定劳动关系自2025年12月16日(公司成立日)起建立,为后续赔偿金计算奠定了基础。
在违法解除认定上,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被申请人主张张某某严重违纪,但未能提供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国晖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程序性缺陷,指出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律师强调,张某某在《员工离职协议书》上手写的“被辞退”字样,明确表达了对解除性质的异议,并非认可“协商一致解除”。仲裁委最终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缺乏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裁决支付双倍赔偿金。
最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按胜诉比例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本案中,国晖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065.42元律师费,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岗晖民字第001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