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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国晖律师代理企业大幅减损
发布时间:2026-08-08 1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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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程某某于2023年1月7日入职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2024年2月22日,程某某离职。2024年11月5日,程某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工资及加班费等多项请求,合计超过6万元。

       2024年12月20日,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2月10日至12日法定节假日工资2068.9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80.85元、报销款557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程某某对部分裁决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金额大幅提高至报销款6492元、法定节假日工资3089.68元、二倍工资差额18538.1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548.44元、2024年2月8日至9日工资2059.79元、春节加班费5149.48元,合计超过5万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精准分析原告诉请中存在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

庭审中,国晖律师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第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月6日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从合同期满次日(2024年1月7日)起算。但原告于2024年2月22日离职,且律师通过证据分析向法庭指出,原告在2024年2月8日至2月12日期间正常休息,2月13日起未实际提供劳动,应按照原告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计算期间和计算天数的抗辩意见,将二倍工资差额从原告主张的18538.13元核减至7777.78元。

       第二,关于2024年2月8日至9日工资。律师指出,原告在该期间休假未提供劳动,依法不享有该期间的工资报酬,法院采纳了该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此项诉请。

       第三,关于2024年2月13日至2月17日加班费。律师提出,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15000元+提成构成,基本工资15000元对应的是月休2天的工作制,提成按销售业绩计付,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报酬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及提成之中。且按原告所主张的加班情况折算,其领取的工资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不应再另行计算加班费。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该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此项诉请。

       第四,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指出,原告于2023年1月7日入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自2024年1月7日起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至2024年2月22日离职时,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不享受年休假。法院采纳了该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此项诉请。

       第五,关于报销款。律师主张应按照仲裁认定的5570元计算,但法院认为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同时对原告主张的三双鞋子报销款1189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不符合报销规定或已支付,最终法院认定报销款6492元(原告诉请金额)。

      【争议焦点

       1.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和期间如何确定?2. 原告2024年2月8日至9日、2月13日至17日期间的工资及加班费应否支付?3. 原告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4. 报销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确认程某某与公司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程某某报销款6492元;
       三、公司支付程某某2024年2月10日至2月12日法定节假日工资2068.97元(按仲裁裁决认定金额);
       四、公司支付程某某2024年2月7日至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77.78元;
       五、驳回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法定节假日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报销款等多个劳动法热点问题。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劳动法专业知识和精准的应诉策略。

       首先,律师精准把握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律师在本案中从计算基数(15000元/月而非原告主张的22400.25元/月)和计算天数(按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14天而非18天)两个维度进行抗辩,成功将二倍工资差额从原告主张的18538.13元核减至7777.78元,减损超过1万元。

       其次,律师准确区分了法定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的法律性质。2024年2月10日至12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但依法应享受工资报酬。律师对此不持异议,但针对原告主张的2024年2月13日至17日期间的加班费,律师提出基本工资中已包含月休2天工作制的对价,且提成制度已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原告工资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再另行计算加班费。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原告此项诉请,为企业避免了额外的加班费支出。

       再次,律师准确适用了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2023年1月7日入职,至2024年1月7日才满12个月,至2024年2月22日离职时,折算后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不享受年休假。律师准确援引该规定,成功驳回了原告主张的15548.4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为企业避免了重大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10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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