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劳动仲裁)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当事人赵某某入职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岗位。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赵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某仍勤勉工作,持续为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然而,公司不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还长期拖欠赵某某的项目提成工资及部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026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及提成薪资不予发放,赵某某不得已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后,公司依旧未完全支付其应得薪资。赵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6年4月向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支付入职以来的所有项目提成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收到催告函后,仍置之不理,未向赵某某支付任何款项。
面对公司的持续拖延和漠视,赵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律师首先帮助当事人梳理了入职以来的全部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经核算,赵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39元,日薪为231.68元。据此,律师围绕劳动关系确认、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提成工资、报销款及律师费等事项,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请求。
在仲裁过程中,国晖律师充分举证,向仲裁委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催告函等证据,清晰证明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公司拖欠提成的事实。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阶段,国晖律师与对方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律师综合评估了案件的证据情况、对方的履行能力以及后续可能的诉讼周期与执行风险,认为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争议,更有利于当事人快速、稳妥地拿到款项。最终,在律师的专业引导和积极争取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赵某某调解款38000元,分两期支付;赵某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提成工资的计算依据及金额如何确定;
·如何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权益的高效兑现。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某某调解款38000元(分期支付);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仲裁委出具深罗劳人仲案〔2026〕XXX号仲裁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帮助当事人快速兑现权益的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提成金额等往往需要大量证据支撑。国晖律师帮助当事人梳理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准确计算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39元,并据此确定了各项诉求金额,使仲裁请求有理有据、数额精确。扎实的证据准备,既向对方展示了当事人的主张依据,也为调解谈判争取了主动。
律师不仅主张了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一核心诉求,还一并主张了拖欠的提成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销款及律师费,覆盖了当事人因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律师费的转付主张,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增加了对方的法律压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粤晖民字第100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