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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19-02-11 11: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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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博罗 xx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小区xx房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诉称:2016年7月被告以采购合同的方式向原告订购LED3528型号支架,双方约定:产品由原告通过直接送货方式送至被告采购合同内所指定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小区xx房xx栋xx楼厂。自2016年7月被告向原告订购LED3528支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25664.00元。依据双方的对账单之约定:双方月结30天,原告依约定多次催收货款未果,货款合计人民币125664.00元货款早已过结算日期,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予支付,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都均未有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已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之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5664.00元及利息(按:本金125664.00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称:2016年7月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其后被告实际交付LED3528型号支架22848K。被告供应的支架经多次试验均无法满足原告客户正常生产要求,主要是大批量虚焊灯珠不亮。期间,被告技术人员骆小青亦提出改善钢网精度、锡膏成分等,但始终无法消除大批灯珠虚焊不亮现象。涉案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现库存在原告仓库。原告认为对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瑕痕产品原告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取回产品,被告拖延不理。
       另外,原告为此发生加工费、试验费、客户扣款等直接损失263872元,人工投入、客户流失、市场不良影响等间接损失无法估量。《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被告承担。另外 ,被告作为业内专业产品供应商,应能预见到其产品品质问题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风险,却疏于品质管理,且事后毫无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被告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1、判令反诉被告取回涉案的全部LED3528型号支架(价值125664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3872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拖欠款?原告供应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博罗xx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664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7月货款66528元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 2016年8月货款59136元自2016年10月6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博罗xx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应付货款金额问题,根据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对帐单、被告答辩意见及庭审中被告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未付原告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货款125664元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货款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例1月货款了月5日前支付,故2016年7月货款66528元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 2016年8月货款59136元自2016年10月6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取回涉案的全部LED3528型号支架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被告提出的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因双方无法确定可供鉴定的样本,无法进行鉴定,故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被告亦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对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11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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