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工业区第X栋。
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模具和产品,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56890元和模具款人民币75000元未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56890元、模具款人民币75000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024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迟延交货、不能交货或被退货,导致被告受损。原、被告曾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收到订单后,在六小时内务必回复准确交期,否则,视被告交货期为准,如无法达成交期,应当立即通知,如有延迟,每逾一日扣该款的10%。针对以上,被告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下:
1.反诉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45263.4元;
2.反诉被告退还开模费用75000元;
3.反诉被告支付模具损失费用362347.15元;
4.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所欠货款的数额及是否应支付模费75000元?被告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深宝民松民初字第12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模具费75000元、加工款25689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告在接到判决书后,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调查审理之后,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的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件中,原、被告都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使案件看起来十分复杂,但其实其中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清楚。国晖的律师在接到委托之后,没有被该案件复杂的外表所迷惑,抽丝剥茧,直探本质,坚定立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47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