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诉称,原告想购买一次性口罩,后经朋友介绍告知被告有口罩,于是原告与被告双方互相加了微信。2020年2月18日,原告在微信上告知被告想购买一次性口罩,被告将样品发在微信里,并告知该口罩的价格为4元/个。原告告知被告口罩一定要及时发货,不然工厂开不了工。被告回复说能发货,然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汇给被告40000元。原告将其收货的两个地址分别发给了被告。2020年2月24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寄到的“口罩”即两包泥土。收到泥土后,原告立即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报案,并录制了笔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找借口拒绝退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履行的交货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被告构成了违约,依法应退还原告的货款。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赵某立即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
2、判令由被告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全部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货款4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了能够尽快让工厂复工,向被告购买了一批口罩,并支付了4万元。货款支付后,原告收到了被告寄过来的两包泥土,随后原告报警,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
沟通无果后,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代为举证、质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全部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69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