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XX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轴承产品。根据2019年2、3月份以及2019年5月份,被告签收的《送货单》显示,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贷款金额为2844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000元,余款25445元货款仍拒绝履行。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和社会公德,已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应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445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25445元为本金,按约定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所有货款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总计: 25445元人民币
【争议焦点】
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达成庭外和解,法院按撤诉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轴承产品,至起诉时被告仍有余款25445元货款未支付。为了尽快索回货款,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445元、案件律师费3000元,案件法院受理费218.07元、保全费274.45元,合计28937.52元。被告承诺在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原告撤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