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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成功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1-09-10 14: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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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吉林省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诉称,2017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工厂总装车间(含技术中心)项目(灯具)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灯具用于被告总承包的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工厂总装车间(含技术中心)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最后供货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经被告出具物资采购结算书并经原告确认,原告供货总价款为3173730元,且原告已为被告出具了所有价款的发票,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70%的货款即2221611元,剩余952119元货款至今未付,虽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拒绝支付。
       另,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约定畸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申请法院调整至诉讼请求的标准。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952119 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其中以6347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1.5倍标准计算;其中以31737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1.5倍标准计算。)截止到2021年4月20日止,上述违约金为69326. 25元,上述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021445.2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X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952119元,给付方式为: 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500000元,2021年7月25日前给付452119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以上货款,则全部货款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6.5元,由被告负担(于2021年6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没有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网络方式立案,之后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分两次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津字MS029-2467-25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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