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住所地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3月起开展木材购销合作业务,被告向原告采购木材,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共计253223.5元。2019年11月20至2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981.3元未付。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981.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分阶段计算。第一阶段逾期付款损失以859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5日止;第二阶段逾期付款损失以759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欠原告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柳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货款75981.3元;并赔偿给原告柳州市XX木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9月30日起,以7598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应该及时把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催收货款时起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NHMS0662号档案编写】